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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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墒?、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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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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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焖魅嗽本哂凶ㄒ导际醣尘?、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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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