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上海第一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该公司采用典型的中外合作模式,即中方合作者以房屋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外方合作者以资金、设备为合作条件;外方负责经营管理,中方获得保底利润。遗憾的是双方合作不久就分歧不断,终至仲裁。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清算合作公司。双方经多轮谈判,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虹口区外经委组成了特别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杨春宝律师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清算。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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