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ㄉ韫芾戆旆ǎㄊ孕校返耐ㄖ?
,(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ぶ行模?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すぷ鞯木霾卟渴穑炕乩肀曛颈;?,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特此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2021年2月10日,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ㄉ韫芾戆旆ǎㄊ孕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ず凸芾砭?,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に?,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て鹗痉丁⒁?、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
,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つ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ǘ┘岢指咚奖;?。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すぷ?,强化严?;さ枷?,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な痉毒?,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ぞ?,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さ钡赜攀铺厣途罴庸じ郊又蹈叩牡乩肀曛疚鳎畔妊≡翊欣肺幕家詹⒃て诳扇〉媒洗缶?、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ㄒ唬┚乩肀曛救隙?。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 ?。ǘ┚哂胁涤攀?。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 (三)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 ?。ㄋ模┏中弑U?。示范区?;ざ韵笏袅煊蛴ξ⒄构婊睦蛑氐阒С址段?,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すぷ鞅U险摺⒐ぷ骰?、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ㄉ枭瓯ㄊ椤罚ǜ郊?),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第八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 第十条 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 ?。ㄒ唬┖皇当;ぶ贫?,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ぶ贫忍逑担忧壳蜃试凑虾椭贫认谓?,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 ?。ǘ┙∪ぷ魈逑担焯厣柿?。建立健全地理标志?;け曜继逑?、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 ?。ㄈ┘哟蟊;ちΧ?,引领水平提升??沟乩肀曛颈;ぷㄏ钚卸?,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に?,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ㄋ模┣炕;ば?,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ふ咝岷陀呗垡?,开展地理标志?;そ笠怠⒔谐?、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ひ馐?,加强地理标志?;ぷㄒ等瞬哦游榻ㄉ?。,
, ?。ㄎ澹┘忧亢献鞴灿?,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せ?,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 第十一条 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锝ㄑ槭丈昵胧椤罚ǜ郊?),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验收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可以委托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六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
, 第十七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ㄉ枭瓯ㄊ?docx,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锝ㄑ槭丈昵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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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な痉肚ㄉ韫芾戆旆ǎㄊ孕校返耐ㄖ?/a>
最后编辑于:2021-02-27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