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た突Ш戏ㄈㄒ妫平诨跏谐〗ㄉ?,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哂衅诨醮右等嗽弊矢竦娜嗽辈簧儆?5人;
?。ǘ┚弑溉沃白矢竦母呒豆芾砣嗽辈簧儆?人。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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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蛔什坏陀谑凳兆时镜?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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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蛘咝淌麓Ψ#?/P>
?。ㄎ澹┪匆蛏嫦又卮笪シㄎス嬲诒挥腥ɑ亓傅鞑榛蛘卟扇∏恐拼胧?;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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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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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ㄈ┧诠一蛘叩厍哂型晟频钠诨醴珊图喽焦芾碇贫?,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ㄋ模┢诨豕就庾食止杀壤蛘哂涤械娜ㄒ姹壤奂疲òㄖ苯映钟泻图浣映钟校┎坏贸夜诨跻刀酝饣蛘叨晕夜愀厶乇鹦姓?、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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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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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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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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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淮嬖诒恢泄ぜ嗷峒捌渑沙龌共扇 镀诨踅灰坠芾硖趵返谖迨醯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ㄆ撸┎淮嬖谝蛏嫦游シㄎス嬲诒挥腥ɑ亓傅鞑榈那樾?;
?。ò耍┙?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ㄒ唬┥昵胧?;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ㄋ模┥昵肴涨?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ㄎ澹┕局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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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ň牛┤舸嬖诒景旆ǖ谑奶醯冢ò耍┫罟娑ǖ那樾蔚?,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ㄊ┲泄ぜ嗷峁娑ǖ钠渌昵氩牧?。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ㄒ唬┍涓毓晒啥?、第一大股东;
?。ǘ┑ジ龉啥蛘哂泄亓叵档墓啥止杀壤黾拥?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ǘ┢诨豕居牍啥洳淮嬖诮徊娉止傻那樾?,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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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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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赜诒涓扇ǖ木鲆槲募?;
(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ㄋ模┧婕肮啥幕厩榭霰ǜ?、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ㄎ澹┧婕肮啥墓啥?、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六)所涉及股东的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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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泄ぜ嗷峁娑ǖ钠渌牧?。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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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惩夤啥诠一蛘叩厍南喙丶喙芑够蛘咧泄ぜ嗷崛峡傻木惩饣钩鼍叩墓赜谄浞媳景旆ǖ谄咛醯冢ㄋ模┫?、第(五)项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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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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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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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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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蛘咝淌麓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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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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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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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肴涨?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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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匆蛏嫦游シㄎス婢诒挥腥ɑ氐鞑?,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蛘咝淌麓Ψ?;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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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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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昵肴涨?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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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ぜ嗷峁娑ǖ钠渌牧?。
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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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赜诖砜突ё什⒔崆宸种Щ挂滴癫⒅罩咕疃那榭霰ǜ?;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涨?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ǘ┙?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ㄈ┚哂型瓯傅木惩饣构芾碇贫?,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ㄋ模┠馍枇?、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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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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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馍枇?、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ㄈ┥昵肴涨?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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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哂兄と?、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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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泄ぜ嗷峁娑ǖ钠渌牧?。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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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R稻鲆槲募?;
?。ㄈ┕赜诖砜突ё什?、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ㄋ模┲泄ぜ嗷峁娑ǖ钠渌牧?。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章 公 司 治 理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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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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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ㄒ唬┕净蛘咂涠?、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ǘ┕净蛘咂涠隆⒓嗍?、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蛘咝淌麓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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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突Х⑸卮笸钢А⒋┎?,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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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业 务 规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突ё什踩徒灰装踩?/P>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
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突ё柿媳4嫫谙薏坏蒙儆?0年。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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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泄ぜ嗷峒捌渑沙龌?、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ㄈ┢诨豕竟ぷ魅嗽奔捌渑渑?;
?。ㄋ模┲と?、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突вΦ卑凑掌诨蹙秃贤级ǚ绞蕉越灰捉崴惚ǜ婺谌萁腥啡?。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突丛谠级ㄊ奔淠谔岢鲆煲榈?,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突в肫诨豕镜奈泄叵抵罩沟模Φ卑炖硐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三节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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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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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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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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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囟ǘ喔隹突О炖碜什芾硪滴?。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ㄒ唬┢诨?、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ǘ┕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ㄈ┲泄ぜ嗷崛峡傻钠渌蹲势分?。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云壅┦侄位蛘咂渌坏狈绞轿蟮肌⒂盏伎突?;
?。ǘ┫蚩突ё龀霰Vて渥什窘鸩皇芩鹗Щ蛘呷〉米畹褪找娴某信?;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ㄋ模┱加?、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ㄎ澹┮宰谱什芾碚嘶找婊蛘呖魉鹞康?,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曰袢∮督鸹蛘咂渌嫖康?,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ㄆ撸├霉芾淼目突ё什谌侥比〔徽崩?,进行利益输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客户资产?;?/P>
第六十九条 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突ё什Φ庇肫诨豕镜淖杂凶什嗷ザ懒?、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七十一条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的,期货公司应当暂停在该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并将期货保证金转存至其他符合规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七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突д=灰?。
第七十六条 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七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ㄒ唬┢诨豕炯捌涠?、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ǘ┢诨豕竟啥?、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ㄋ模┪诨豕咎峁┫喙胤竦幕峒剖κ挛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ㄒ唬┍涓久?、形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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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八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势诨豕炯捌浞种Щ沟墓ぷ魅嗽?,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ǘ┎樵?、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ㄈ┎檠诨豕炯捌浞种Щ沟目突ё什嘶?;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第八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ǘ┪シ纯突ё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ㄈ┲泄ぜ嗷岣萆笊骷喙茉蛉隙ǖ钠渌樾?。
期货公司应当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ㄒ唬┕局卫聿唤∪?,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せ蛘咂诨醣Vそ鸢踩婀芗嗫毓娑?,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ㄎ澹┪窗垂娑ㄊ敌型蹲收呤实毙怨芾碇贫?,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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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灰住⒔崴慊蛘卟莆裥畔⑾低炒嬖谥卮笕毕?,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ò耍┬畔⑾低巢环瞎娑?;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ㄊ┐嬖谥卮缶婪住⒅俨?、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ㄊ唬┪窗垂娑ń行畔⒈ㄋ汀⑴痘蛘弑ㄋ?、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ㄊ┢渌环铣中跃嬖蚬娑ɑ蛘叱鱿制渌缦盏那樾巍?/P>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第八十九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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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苯尤蚊馄诨豕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三)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信息或者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睢?/P>
第九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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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蚱诨醣Vそ鸢踩婀芗嗫鼗贡ㄋ偷男畔⒋嬖谛榧偌窃?、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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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窗垂娑ń纱娼崴愕1=?,或者未能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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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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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シ垂娑ù邮缕诨跬蹲首裳蛘咦什芾硪滴?,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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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ㄊ澹┮院献省⒑献?、联营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ㄊ┚懿慌浜?、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ㄊ撸┪シ雌诨跬蹲收弑U匣鸸芾砉娑?。
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第九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期货公司参与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2007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18号)、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