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げ扛涸鹕笈铝欣嘈偷慕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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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缡?、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ㄈ┯晒裨荷笈蚝俗嫉慕ㄉ柘钅浚晒裨菏谌ㄓ泄夭棵派笈蚝俗嫉慕ㄉ柘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げ棵?,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げ康拿迳笈肪秤跋炱兰畚募?BR>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げ棵挪坏迷傥衅渌橹蛘吒鋈?。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げ棵鸥菸猩笈肪秤跋炱兰畚募男形涸鸺喽剑⒍愿蒙笈形暮蠊械7稍鹑?。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げ课惺〖痘肪潮;げ棵派笈肪秤跋炱兰畚募慕ㄉ柘钅康哪柯?,由环境?;げ恐贫?、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げ棵挪握盏谒奶跫跋率鲈蛱岢龇旨渡笈ㄒ椋ㄊ〖度嗣裾己笫凳?,并抄报环境?;げ?。
?。ㄒ唬┯猩鹗粢绷都翱笊娇?、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げ棵鸥涸鹕笈?BR>
?。ǘ┗?、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げ棵鸥涸鹕笈?。
?。ㄈ┓珊头ü婀赜诮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旨渡笈芾砹碛泄娑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げ棵哦愿孟钅康幕肪秤跋炱兰劢崧塾姓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げ棵趴梢园凑障铝泄娑ù恚?BR>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ǘ┒猿椒ǘㄖ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ぷ芫址⒉嫉摹督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旨渡笈娑ā罚ㄔ一肪潮;ぷ芫至畹?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5